
訴訟上確實有許多被告在不自覺下對自己做出了不利陳述, 若本則新聞屬實,則新聞記載「胡男於偵查時稱知道酒話是玩笑話居多」, 此即屬被告對己之不利陳述,也就是說被告有認識到被害人說「喝輸你、隨便看要怎樣」,並不是真的有意思說喝輸他,要跟被告做愛, 因而被告在被害人喝醉下與其性交,即已違反被害人意願,利用被害人無法反抗之情形,因而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罪責。 訴訟絕不是單純的是非題,被害人或被告所說的一字一句都可以影響結果,宜審慎為之。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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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條文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限縮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實行,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因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修正為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且以一輛為限,並改採限額免稅,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稅額為上限,即最高可免徵使用牌照稅11,230元,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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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子楊財誠去年2月凌晨開車加油,見1名30歲酒店小姐喝醉逢人撒嬌,「抱抱,帶我回家。」還跳上楊男的賓士車,直駛摩鐵辦事,以為飛來豔福卻是禍,台中地院昨依乘機性交罪判楊男三年八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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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增2628件 小心暑假進入夜店撿屍高峰
在法院實務上,不乏男女酒後一時性起而為性行為,或者是對他人灌酒或利用其他藥物,或利用他人酒後泥醉而為性行為,酒醒後卻翻臉不認人之情形,而所涉刑責非輕。
也有不少人因而遭所謂的仙人跳,要求高額賠償,否則將提起刑事告訴等事,導致人財兩失。
建議酒後的性行為,需審慎思考,否則動輒得咎。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以藥劑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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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712/432077駿騰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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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年7月7日
提醒您詐騙集團又有新花招了,現在智慧型手機流行一種QR code讓民眾可以直接掃描,連結網址或是購物,但新竹警方發現,有詐騙集團把公共場所海報上的QR Code換成假的,讓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掃描連結到假網址,不只能盜用個資還會自動發送詐騙簡訊。資料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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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 也會玩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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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情竇初開,一時衝動而有性行為, 然而對於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 不論是否兩情相悅與否,都將涉及刑事責任! 建議父母、家長、學校教師等長輩,應以健康的態度多教導青少年正確的法學常識,以免青少年在渾然不知下觸法。
資料來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622/370544.htm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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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吸菸有害健康!基隆市一名曾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15歲的少女小芬(化名)並交往。今年3月,曾男到少女的房間想和女友親熱,不料女方的哥哥剛好返家,曾男連忙躲進衣櫃仍被揪出。不過,由於曾男犯後態度良好,法官評估後,判處他3個月的徒刑,緩刑兩年。
判決書指出,曾男某天趁小芬家中無人,溜進她的房內談情說愛。明知道小芬未成年,曾男仍用手指插入性侵,想更進一步發展時,小芬的哥哥恰巧在此刻返家,嚇得他連忙躲進衣櫃,小芬則趕緊整理儀容,一分鐘後才將門打開。
好死不死,由於曾男在房內抽菸,讓小芬的哥哥起了疑心。經過一陣搜索,哥哥從小芬衣櫃揪出沒穿內褲、赤裸下體的曾男,後者隨後被警方送辦。
事後,曾男順利取得小芬家人原諒,他在當庭鞠躬道歉,態度良好又誠意十足,加上小芬對曾男也有所袒護,法官考量過後,決定給予曾男緩刑的處分。
2014年06月22日 23:35
↓衣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圖/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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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間信仰活動常施放煙火、鞭炮慶祝,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傷亡,警方提醒民眾看熱鬧還是要保持距離,謹守安全第一的原則。
姑且不論廟方的民刑事責任為何,本事件可從下列述點反向思考被害人將面臨之問題,供未來參與此類活動者考量:
一、依司法實務而言,被害人在民事賠償方面,首需面對的必定是舉證何人所為?證據?
二、若被害人有投保意外保險時,參與此類活動是否屬於除外不保之情形?
三、若受傷者是小孩,那帶他去該場合的人是否有其他民刑事責任?假設是隔壁鄰居帶去的呢?
奉勸參與這類活動之大家,多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憾事發生。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630/373202.htm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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