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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0978-62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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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03)461-0171 / 手機及LINE: 0978-628-231 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AM9:00-5:00 (24H陪訊) 當客戶生活上發生法律紛爭,求助於駿騰法律事務所時,我們認為訴訟雖然可能是最終的解決之道,但絕對不是唯一的紛爭解決途徑,因為能體會客戶長期耗費時間、精神於訴訟上的煎熬,當我們在聆聽客戶之問題後,將全力釐清事實,盡最大努力面對、提供客戶更多樣選擇的合法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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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30 週三 201422:30
  • ※新聞解析※ 女嗆「喝輸你隨便要怎樣」 遭撿屍性侵

女嗆「喝輸你隨便要怎樣」 遭撿屍性侵
訴訟上確實有許多被告在不自覺下對自己做出了不利陳述, 若本則新聞屬實,則新聞記載「胡男於偵查時稱知道酒話是玩笑話居多」, 此即屬被告對己之不利陳述,也就是說被告有認識到被害人說「喝輸你、隨便看要怎樣」,並不是真的有意思說喝輸他,要跟被告做愛, 因而被告在被害人喝醉下與其性交,即已違反被害人意願,利用被害人無法反抗之情形,因而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罪責。 訴訟絕不是單純的是非題,被害人或被告所說的一字一句都可以影響結果,宜審慎為之。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駿騰法律事務所,
服務專線: (03)461-0171 / LINE ID: 0978628231 
官方網站: http://law.qik.com.tw/ 江曉俊律師
新聞來源: http://ppt.cc/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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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新聞導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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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3 週三 201411:20
  • 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

身心障礙免稅新規定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條文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限縮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實行,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因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修正為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且以一輛為限,並改採限額免稅,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稅額為上限,即最高可免徵使用牌照稅11,230元,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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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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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二 201416:30
  • 【動新聞】醉女「帶我回家」 飛來豔福卻成禍

【動新聞】醉女「帶我回家」 飛來豔福卻成禍
台中男子楊財誠去年2月凌晨開車加油,見1名30歲酒店小姐喝醉逢人撒嬌,「抱抱,帶我回家。」還跳上楊男的賓士車,直駛摩鐵辦事,以為飛來豔福卻是禍,台中地院昨依乘機性交罪判楊男三年八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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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新聞導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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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7 週四 201410:17
  • ※新聞導析※ 刑案增2628件 小心暑假進入夜店撿屍高峰


刑案增2628件 小心暑假進入夜店撿屍高峰



在法院實務上,不乏男女酒後一時性起而為性行為,或者是對他人灌酒或利用其他藥物,或利用他人酒後泥醉而為性行為,酒醒後卻翻臉不認人之情形,而所涉刑責非輕。

也有不少人因而遭所謂的仙人跳,要求高額賠償,否則將提起刑事告訴等事,導致人財兩失。

建議酒後的性行為,需審慎思考,否則動輒得咎。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以藥劑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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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law.qi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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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712/43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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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新聞導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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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5 週二 201410:03
  • 法律課程-購屋常見陷阱+認識陽宅(風水課) 7/25台北場

法律講座-購屋常見陷阱
線上填寫報名單: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EMQmctBSqTAhL_aRP-Rv4LaSYJu2ufbd_TqPwxac44E/viewform

※法律講座-購屋常見陷阱
課程內容:
一、買屋契約怎麼訂?
二、看屋時該注意什麼?
三、交屋是學問?
主講人:江曉俊律師(駿騰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生活講座-認識陽宅 (30分鐘)
風水看陽宅
主講人:劉暄梃
日期: 103年7月25(五)晚上7:00-9:00
地址: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75號1樓(台北元貞宮)
報名專線: (03)461-0171 陳小姐
感謝課程贊助廠商: 駿騰法律事務所、統一雅瑪珂股份有限公司、 唐妝宮廷御膚專業美容店(永和樂華夜市店)、淳禾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羿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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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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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0 週四 201416:45
  • 〔自由時報記者吳張鴻/新北報導〕當心買到仿冒的LINE商品!

〔自由時報記者吳張鴻/新北報導〕當心買到仿冒的LINE商品!
〔自由時報記者吳張鴻/新北報導〕當心買到仿冒的LINE商品!



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上月在大台北地區查獲近千件未經授權且品質參差不齊的LINE貼圖商品,其中「詹姆士」玩偶頭髮塌陷、色澤黯淡,員警笑稱:「太走精了!」(台語:走樣了)



據了解,33歲黃嫌沒有前科,因經營飲料店失利,半年前陸續從中國淘寶網買進市值新台幣500萬元的侵權商品,再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販售。

警方發現,這些商品線頭外露、耳機塞一拉就斷,品質十分粗劣,其中盜版「詹姆士」光澤全失,變得賊頭賊臉,讓消費者氣得直呼:「當了冤大頭!」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4105
駿騰法律事務所 官網 http://www.法律諮詢.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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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防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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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9 週三 201414:58
  • [東森新聞]小心! QR Code也有假 詐騙新花招

發佈日期:2014年7月7日
提醒您詐騙集團又有新花招了,現在智慧型手機流行一種QR code讓民眾可以直接掃描,連結網址或是購物,但新竹警方發現,有詐騙集團把公共場­所海報上的QR Code換成假的,讓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掃描連結到假網址,不只能盜用個資還會自動­發送詐騙簡訊。資料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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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防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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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8 週二 201414:22
  • 法律課程- FACEBOOK玩出法律問題?7/19中壢場

法律課程- FACEBOOK玩出法律問題?7/19中壢場  
 
Facebook 也會玩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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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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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7 週一 201417:12
  • ※新聞解悉※ 與15歲少女纏綿藏身衣櫃 裸男菸味露餡被哥哥抓包

與15歲少女纏綿藏身衣櫃 裸男菸味露餡被哥哥抓包
青少年情竇初開,一時衝動而有性行為, 然而對於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 不論是否兩情相悅與否,都將涉及刑事責任! 建議父母、家長、學校教師等長輩,應以健康的態度多教導青少年正確的法學常識,以免青少年在渾然不知下觸法。 

資料來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622/370544.htm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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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曉俊律師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吸菸有害健康!基隆市一名曾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15歲的少女小芬(化名)並交往。今年3月,曾男到少女的房間想和女友親熱,不料女方的哥哥剛好返家,曾男連忙躲進衣櫃仍被揪出。不過,由於曾男犯後態度良好,法官評估後,判處他3個月的徒刑,緩刑兩年。
判決書指出,曾男某天趁小芬家中無人,溜進她的房內談情說愛。明知道小芬未成年,曾男仍用手指插入性侵,想更進一步發展時,小芬的哥哥恰巧在此刻返家,嚇得他連忙躲進衣櫃,小芬則趕緊整理儀容,一分鐘後才將門打開。
好死不死,由於曾男在房內抽菸,讓小芬的哥哥起了疑心。經過一陣搜索,哥哥從小芬衣櫃揪出沒穿內褲、赤裸下體的曾男,後者隨後被警方送辦。
事後,曾男順利取得小芬家人原諒,他在當庭鞠躬道歉,態度良好又誠意十足,加上小芬對曾男也有所袒護,法官考量過後,決定給予曾男緩刑的處分。
2014年06月22日 23:35
↓衣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圖/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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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新聞導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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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4 週五 201417:25
  • 【新聞解悉】男看廟會睪丸被炸飛 廟方安慰「少一顆功能不變」挨告

男看廟會睪丸被炸飛 廟方安慰「少一顆功能不變」挨告
 
▲台灣民間信仰活動常施放煙火、鞭炮慶祝,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傷亡,警方提醒民眾看熱鬧還是要保持距離,謹守安全第一的原則。
 
姑且不論廟方的民刑事責任為何,本事件可從下列述點反向思考被害人將面臨之問題,供未來參與此類活動者考量:
一、依司法實務而言,被害人在民事賠償方面,首需面對的必定是舉證何人所為?證據?
二、若被害人有投保意外保險時,參與此類活動是否屬於除外不保之情形?
三、若受傷者是小孩,那帶他去該場合的人是否有其他民刑事責任?假設是隔壁鄰居帶去的呢?

奉勸參與這類活動之大家,多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憾事發生。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630/373202.htm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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