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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本票與支票的差異!! 到底有哪些不一樣呢?駿騰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154,471)
☆律師瞳鈴眼特輯篇☆骨肉相殘?
傷害罪 逆轉勝篇...
大家還想聽什麼類型的案件,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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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陸戰隊54543的623T,我絕對有資格可以說這事,
陸戰隊是不是只會割草,我想應該不止,
但是,會不會「戰技」這檔事,
我可以很大聲的說我個人是「不會」,
記得我疑似是1C551,
花拳繡腿那幾招(心虛:其實怎麼花拳繡腿,我還記不清楚),
我想我連表演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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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救人與比例原則之我亂亂講
看著昨日的頭條「怕破5千車窗!BMW夫妻軍營會客反鎖悶嬰 消防只能灑水」(新聞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15/755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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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變更設計之誰負責?(樓倒,行政機關一定有責任嗎?)
一、案例事實:
維冠大樓變更建築設計「五戶變一戶」,行政機關是否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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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看看有没有人受傷呢?車子是不是有毀損?有没有買保險?
(我國規定至少需投保強制險)。
Ps: 請不要肇事逃逸喔!現在滿街的行車記錄器,逃得了一時,逃不了一世!駿騰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85)
江律師終於整理好頭髮啦!
被一堆可愛的助理煩(←這是自誇嗎…哈哈哈)。
話說前幾天江律師燙髮時,美髮師就講了一個親身故事。
美髮師的“傻媽咪”因為房貸,卡債遲遲未繳,
媽咪看到報紙上有一小角刊登了“免費法律諮詢”
想說沒事去詢問看看好了
”某不知道是否有律師執照的假律師?”(←以下簡稱”黑心假律師”)
媽咪把自己的狀況告知黑心假律師,
只見黑心假律師啪拉啪拉說了一堆,最後說了一句
:「不用繳房貸、卡債,没有關係,有事情再來我就好了!」
媽咪很開心的回家。
後來法院來了張拍賣房屋公文,媽咪很緊張的去找黑心假律師。
只見黑心假律師看完笑笑說
:「這法院公文是假的,不要被騙了!」
媽咪一樣很開心的回家。
最後法院來上封條….
只見黑心假律師悄悄消失了,怎麼也聯絡不上他….。
媽咪沒有地方可以住了…。
媽咪沒有地方可以住了…。
媽咪沒有地方可以住了…。
房子真的被法拍了...........。
房子真的被法拍了...........。
房子真的被法拍了...........。
美髮師很生氣的追問他的“傻媽咪“
:「怎麼會這樣,那個律師到底跟你收多少錢?
怎麼可能都免費?」
“傻媽咪“拿出和”黑心假律師“的合約:
「15萬!」
「可是他說做不好,會全部退款,這樣不是就是免費嗎!?」
「比江律師貴好多喔!!」助理大喊….!!!
原來免費的,真的好貴。
本所採”收費諮詢”,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我們很努力的給顧客最好的服務品質!!
如果有找過江律師的朋友們,
就會清楚江律師(江大俠)的專業水準及精準喔!!
最後,謝謝您們聽小編碎碎念啦
祝大家有個愉快的週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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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來嚕~~~~~~~~
A君與B君都是「超貴的超貴的大廈!怎麼樣都很難買!」社區管理管委。
在該大廈會議室時,A君就機車停車費問題說:「嫌貴就不要停啊!」
B君聽到一整個火大,立馬在所有管委會面前回嗆:「一個有錢到不知道什麼是機車的人,共三小(臺語)?」、「一個罷占著殘障停車位,還有面子這樣說?X的,共三小,卸世卸眾(臺語)!」暗指A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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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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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某日早上跟下午有部分時間都在桃園地院,看著地檢署裡的告訴人、被告,坐在刑事庭裡的被告,心裡忽然想起周星馳電影裡的一句話「丐幫人數多寡並非由我決定,而是由你決定,如果天下豐衣足食,鬼才願意當乞丐!」
或許是待過法院看到好多的刑事案件卷宗內的被告身份、家世,更能夠體會出「豐衣足食」的重要性,當然我不是說被告犯罪就是對的,犯罪原則就是侵害了法律上所保護的一個重要權利。
但你曾否想過吃不飽、衣不暖、居不安究竟會衍生多少社會問題?
我也是在法院裡看過2千多件的刑事被告卷宗後才明白其嚴重性,我永遠都不會忘記其中一件竊盜罪的5X歲之刑事被告,卷內所有的犯行照片就是她的口卡片、所竊取的一碗白飯和一塊肉照片共三張而已,她說她找不到工作,已經快三天沒吃任何東西了,沒錯,她所求的只是一頓溫飽!
這種迫於無奈的犯罪在臺灣一直不斷的在上演,只因他們是社會最底層,最沒辦法接近使用到新聞媒體的關係,對於現在多數的新聞記者更可能認為是沒腥、羶、色的報導價值,所以多數媒體一直忽視這塊吧!
再比起這幾天不斷在報導某藝人大陸吸毒,我看到了有錢人自甘墮落卻被社會所同情,媒體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報導,彷彿社會上只有這一件事情了?
說實話從法院刑事卷宗裡是一定無法透徹認識被告的,
但從無數的卷內資料,則可以知道有一群社會弱勢真的需要政府協助他們改善、加強他們的教育環境,給予適度輔導就業的幫助,而不是口頭上說說請依規定請領社會補助金等等。
最後也只能期待-
擁有公權力的政務官、高官們,有日能拿出魄力,真正為臺灣土地上每一位民眾奉獻,而不是處處為財團們服務,
人民才是國家真實存在的構成份子,而人民也不是只有掌控財團的那幾位而已!
文章轉貼:江曉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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