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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8 週五 201622:32
  • 「放颱風假,到底該不該補回來?」之法律小見解




「放颱風假,到底該不該補回來?」之法律小見解:

 

針對這一篇,與其他提什麼「小確幸」, 倒不如來思考一下法律應該、可能是怎麼樣的,或者是說這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是什麼?

 

一、放颱風假要補班課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首先,需判斷一下補班、補課的標準何在?

1.平日凡是放了4小時以上的颱風假→選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須補班、補課。

2.宣布晚上停止上班、上課,或是颱風假的日期正好是例假日→不用補班、補課。

(二)從上面區分,看起來疑似是以「大多數人本來應該上班上課的時間」為標準,因為放了颱風假,造成本來該上班、上課的時間放假,因此要彌補回來,到目前為止,個人是沒有什麼意見,比較是在於合理與否的問題。

(三)但是,補假的時間何在? 是在「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這裡恐怕就已涉及到所謂的「信賴利益」了,因為國定例假日乃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前一年度公告翌年之國定例假日,對於多數人恐怕早有預期而為規劃其於例假日之行程。換言之,對於此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例假日時間點,到底有沒有保護的必要? 文謅謅的說了這麼多,白話文就是「國定例假日是你訂的,拎北相信要放假,你現在跟拎北說因為前面有放颱風假,所以現在國定例假日要收回去,暗!颱風是我叫他來的喔?!那颱風假日來,導致我不能去衝浪,為什麼不能夠補放假?」

 

 

二、信賴保護的要件: 從大法官解釋釋字525、589號,及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看來,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要件包括-

(一)信賴基礎: 具備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這裡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國定例假日」。

(二)信賴表現: 指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這裡是否一定要有具體行為,個人採保留態度。

(三)信賴利益: 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不大可能是一般人民詐欺、脅迫或賄賂各該主管機關,決定放颱風假。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於此可能是說人民對於颱風假要不要放,提供不正確的訊息,導致主管機關判斷錯誤。想當然爾,見鬼啦!怎麼可能會有這種情形發生!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放颱風假與否之決定權專屬於各該主管機關,人民是否有充分、全面的資料,可以自行判斷放颱風假有無明知違法或是重大過失者,個人認為這部分很難說得通。

 

 

三、代結論: 除從上述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外,個人認為國定例假日不單單是放假與否之信賴保護,再從保障勞工的關係上,可能會涉及「工作規則的不利益變更」,是否適宜拿國定例假日來補班、補課,拎北雖然也是身為老闆之一,但拎北認為恐怕此舉並不適宜啊!

(OS.法律是一門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答案,也許今天的真理,明天或許是謬論!但是重要的是,透過彼此討論,以自我實現、追求真理、健全民主。)

 

 

新聞來源:http://bepo.ctitv.com.tw/2016/03/42604/

 


天龍國放颱風假要補班課 民眾怒「擾民」



2016-03-18



去年杜鵑颱風來襲,北市府宣布放颱風假,但當天風和日麗,台北市長柯文哲直言「對不起國家民族」。為了不再對不起國家、民族,柯文哲責成北市府人事處,研議補班、補課機制,目前規畫只要有放颱風假,事後一律得補班、補課;目前已將建議發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眾的「小確幸」,有可能將因此消失。


 


 

假颱風 放假愧對國家

各縣市政府因應防颱措施,自行宣布是否施放颱風假,行之有年。但北市府人事處統計,去年北市共遭遇5個颱風,放了4個整天,外加1個晚上的颱風假,天數是近7年最多。其中,去年9月底,北北基因杜鵑颱風放假,結果隔日上午已是無風無雨。當天柯文哲忍不住說,他為此感到「慚愧」,還強調這種天氣放假「實在對不起國家民族」。

北市人事處長懷敘透露,各界對「要不要放颱風假」意見分歧,事後柯文哲曾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大家認為若能有適當的補班補課機制,或許就可弭平爭議。

遇真颱風 還是要補班

經研議,北市府目前計畫,凡是在平日放了4小時以上的颱風假,過了至少1、2個月後,再選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補班、補課;如果颱風假只放半天,則只需要補班、補課半天。

若宣布晚上停止上班、上課,或是颱風假的日期正好是例假日,都無須補班、補課。

發文中央 全國比照辦

引發關注的是,若颱風假當天風強雨驟,是否就無須補班、補課?依柯市府規畫,無論天氣如何,一律得「補回來」。

計畫擬定完畢後,北市府已行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為颱風假增加「補班補課」機制,並希望由中央統一原則辦理,也就是全國凡是放颱風假的縣市,事後皆需補班、補課。

近期,人事行政總處於3月初發文各縣市政府、教育部調查意見,目前資料已陸續回傳彙整中,會視結果決定是否再開會討論。同時,北市人事處也發出電子郵件,詢問各局處執行上是否有困難,正在簽報中。

面對柯市府要刪去這項「小確幸」,國民黨北市議員汪志冰認為,此舉雖對全國生產力有幫助,但未來各地方政府在判斷是否放假時,恐會變得輕忽,「反正錯放,還可以把人叫回來上班上課」。民進黨北市議員許淑華也說,身為市長不該計較補颱風假問題,應注重防災做好防颱SOP,畢竟放颱風假不見得就是在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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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30 週三 201422:30
  • ※新聞解析※ 女嗆「喝輸你隨便要怎樣」 遭撿屍性侵

女嗆「喝輸你隨便要怎樣」 遭撿屍性侵
訴訟上確實有許多被告在不自覺下對自己做出了不利陳述, 若本則新聞屬實,則新聞記載「胡男於偵查時稱知道酒話是玩笑話居多」, 此即屬被告對己之不利陳述,也就是說被告有認識到被害人說「喝輸你、隨便看要怎樣」,並不是真的有意思說喝輸他,要跟被告做愛, 因而被告在被害人喝醉下與其性交,即已違反被害人意願,利用被害人無法反抗之情形,因而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罪責。 訴訟絕不是單純的是非題,被害人或被告所說的一字一句都可以影響結果,宜審慎為之。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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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二 201416:30
  • 【動新聞】醉女「帶我回家」 飛來豔福卻成禍

【動新聞】醉女「帶我回家」 飛來豔福卻成禍
台中男子楊財誠去年2月凌晨開車加油,見1名30歲酒店小姐喝醉逢人撒嬌,「抱抱,帶我回家。」還跳上楊男的賓士車,直駛摩鐵辦事,以為飛來豔福卻是禍,台中地院昨依乘機性交罪判楊男三年八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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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7 週四 201410:17
  • ※新聞導析※ 刑案增2628件 小心暑假進入夜店撿屍高峰


刑案增2628件 小心暑假進入夜店撿屍高峰



在法院實務上,不乏男女酒後一時性起而為性行為,或者是對他人灌酒或利用其他藥物,或利用他人酒後泥醉而為性行為,酒醒後卻翻臉不認人之情形,而所涉刑責非輕。

也有不少人因而遭所謂的仙人跳,要求高額賠償,否則將提起刑事告訴等事,導致人財兩失。

建議酒後的性行為,需審慎思考,否則動輒得咎。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以藥劑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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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712/43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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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7 週一 201417:12
  • ※新聞解悉※ 與15歲少女纏綿藏身衣櫃 裸男菸味露餡被哥哥抓包

與15歲少女纏綿藏身衣櫃 裸男菸味露餡被哥哥抓包
青少年情竇初開,一時衝動而有性行為, 然而對於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 不論是否兩情相悅與否,都將涉及刑事責任! 建議父母、家長、學校教師等長輩,應以健康的態度多教導青少年正確的法學常識,以免青少年在渾然不知下觸法。 

資料來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622/370544.htm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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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曉俊律師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吸菸有害健康!基隆市一名曾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15歲的少女小芬(化名)並交往。今年3月,曾男到少女的房間想和女友親熱,不料女方的哥哥剛好返家,曾男連忙躲進衣櫃仍被揪出。不過,由於曾男犯後態度良好,法官評估後,判處他3個月的徒刑,緩刑兩年。
判決書指出,曾男某天趁小芬家中無人,溜進她的房內談情說愛。明知道小芬未成年,曾男仍用手指插入性侵,想更進一步發展時,小芬的哥哥恰巧在此刻返家,嚇得他連忙躲進衣櫃,小芬則趕緊整理儀容,一分鐘後才將門打開。
好死不死,由於曾男在房內抽菸,讓小芬的哥哥起了疑心。經過一陣搜索,哥哥從小芬衣櫃揪出沒穿內褲、赤裸下體的曾男,後者隨後被警方送辦。
事後,曾男順利取得小芬家人原諒,他在當庭鞠躬道歉,態度良好又誠意十足,加上小芬對曾男也有所袒護,法官考量過後,決定給予曾男緩刑的處分。
2014年06月22日 23:35
↓衣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圖/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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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4 週五 201417:25
  • 【新聞解悉】男看廟會睪丸被炸飛 廟方安慰「少一顆功能不變」挨告

男看廟會睪丸被炸飛 廟方安慰「少一顆功能不變」挨告
 
▲台灣民間信仰活動常施放煙火、鞭炮慶祝,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傷亡,警方提醒民眾看熱鬧還是要保持距離,謹守安全第一的原則。
 
姑且不論廟方的民刑事責任為何,本事件可從下列述點反向思考被害人將面臨之問題,供未來參與此類活動者考量:
一、依司法實務而言,被害人在民事賠償方面,首需面對的必定是舉證何人所為?證據?
二、若被害人有投保意外保險時,參與此類活動是否屬於除外不保之情形?
三、若受傷者是小孩,那帶他去該場合的人是否有其他民刑事責任?假設是隔壁鄰居帶去的呢?

奉勸參與這類活動之大家,多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憾事發生。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630/373202.htm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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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3 週四 201412:58
  • ※新聞解悉※ 京華城青少年打群架 警察來了…人散去、撿到開山刀

京華城青少年打群架 警察來了…人散去、撿到開山刀
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解悉
 
青少年血氣方剛,常常為了替同儕出一口氣,
因而到場助勢,甚至是下手毆打他人,
然而若是聚眾鬥毆有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是受傷的情形時,
凡是在場沒有動手之人,都得負上刑事責任,
而在法院實務上也不乏此類案件,
常有被告認為「我只是朋友打電話叫我過去,我什麼都沒做,為什麼要判我罪?」
建議青少年多注意這類活動是否參與?身為父母、家長之長輩,多教導晚輩此類觀念,避免身陷囹圄。
資料來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703/374444.htm
參考法條:
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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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2 週三 201423:02
  • 【動新聞】單身趴搞傳播妹 同學偷拍救準新郎

【動新聞】單身趴搞傳播妹 同學偷拍救準新郎
江曉俊律師 新聞解悉
男女酒後,不勝酒力或意識不清下,在此情形所發生的性行為,
於酒醒後,若其中一方反悔控訴其非出於自願時,
另一方若無明確證據可證明係出於自由意識之情形下,則恐將身陷刑事訴追的劣境中。
奉勸走跳於江湖之大家,多注意此種情形,以免身陷囹圄。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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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26 週四 201414:20
  • ※新聞報導※ 詐騙集團搭時事寄世足優惠小額詐騙

20140621144803111.JPG
球迷們要當心了,最新詐騙手法結合時事世足比賽,會寄出像是投影機降價賣,看世足享受優惠等簡訊內容,民眾點進去網址,就會被小額扣款,萬一民眾真的被詐騙,可以像電信公司反應,並報案領取三聯單證明,就能抵付部分被詐騙的金額。

4年一度的世界盃足球賽,場場吸引球迷死守觀看,全世界陷入世足熱,但這股熱潮卻成了詐騙集團詐財的新手法,簡訊來了,寫著推薦投影機,破盤降3千元,看世足超享受,小心點開下面網址,手機就被植入病毒,直接扣款。

民眾:「朋友傳來的我都會(點進去),陌生的(網址)就不會點。」

新型的小額詐騙手法種類很多,最近3個月暴增,已經發生497件簡訊詐騙案,其他還有查詢電信繳費帳單、下載領獎單據、申請網路支付,甚至詢問偷拍照片是你嗎、這是你那晚沒來的照片、我被整慘了、這是上次的聚會照片等等。

屏縣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陳龍生:「向電話公司領取證明,向警方報案之後,可以拿到報案三聯單,詐騙的金額就可以用證明來減少。」

詐騙集團搭上時事,隨時更新詐騙內容和手法,提醒民眾小額詐騙簡訊後面,都會附上「http://goo.gl」的網址,看到類似網址千萬別點進去,免得成了詐騙集團下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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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26 週四 201414:14
  • ※新聞報導※檢驗易生偽陽性 酒駕多抽一瓶血備用

酒駕,酒測,血液檢驗,取締酒駕
酒駕嫌犯因拒絕酒測或肇事而遭採血送驗技術,目前採用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易發生「偽陽性」,且檢體均未保留,導致不少酒駕者被起訴後以此抗辯,最後獲判無罪,昨天召開的檢察長會議為終結這項酒駕處罰漏洞,決議未來偵辦單位需保留一份抽血檢體,以備複驗之用。

檢察長會議已將討論內容送交法務務,建議法務部與警政署協商,修改「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確認抽血檢體由各分局或地檢署保存,未來若酒駕嫌犯抗辯,立刻送交法醫所、刑事局或調查局改以頂空氣相層析法複驗。
 
法醫所代所長周章欽表示,依檢察長會議決議,未來抽血酒測將如吸毒採尿一樣,1次2瓶,1瓶供初驗之用,另1瓶作為複驗備用。(胡守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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