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結婚容易,離婚難?壹、離婚種類事由貳、訴追條件限制參、如何攻擊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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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來嚕~~~~~~~~
A君與B君都是「超貴的超貴的大廈!怎麼樣都很難買!」社區管理管委。
在該大廈會議室時,A君就機車停車費問題說:「嫌貴就不要停啊!」
B君聽到一整個火大,立馬在所有管委會面前回嗆:「一個有錢到不知道什麼是機車的人,共三小(臺語)?」、「一個罷占著殘障停車位,還有面子這樣說?X的,共三小,卸世卸眾(臺語)!」暗指A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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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曉俊律師-揭開刑事訴訟真面目 PART2
壹、被告權利與防禦?
貮、法院次審判程序?
上課時間:103年11月15日(六)下午1:20-3:30
上課地點: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二段430號(王浩宇競選基地)
報名專線:03-466-0303 / 03-461-0171
主辦單位:我是中壢人、駿騰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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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代理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主講人:江曉俊律師
壹、經銷與代理
一、經銷契約
二、代理契約
三、司法實務
貳、契約注意事項
一、人→契約當事人、其他人?
二、事→契約之主要行為是什麼?
為了達經銷或代理之目的,還可以做什麼?
三、時→授權期間?續約?提前終止?
四、地→授權區域?
獨家或非獨家?
五、物→授權內容?
著作權 、專利權、商標或其他?
叁、紛爭解決
一、供應商(授權者)與經銷商/代理商之間
二、經銷商/代理商與消費者、下游購買者或第三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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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報名喔(◕‿◕)~♡ ※法律講座※江曉俊律師和您聊聊車禍理賠!法律講座內容:1、民事之賠償項目
2、賠額金額的計算
3、死亡車禍誰請求
4、任意保險投保否
主講人:江曉俊 律師
駿騰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登錄:台北、桃園、苗栗、新竹律師公會、最高軍事法庭
上課時間: 103年9月20日(星期六)下午1:20-3:30
上課地點: 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二段430號 (加比咖啡)
報名專線: (03)466-0303吳先生、(03)428-1200余先生
主辦單位: 我是中壢人
官網資料: http://goo.gl/AbmE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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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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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某日早上跟下午有部分時間都在桃園地院,看著地檢署裡的告訴人、被告,坐在刑事庭裡的被告,心裡忽然想起周星馳電影裡的一句話「丐幫人數多寡並非由我決定,而是由你決定,如果天下豐衣足食,鬼才願意當乞丐!」
或許是待過法院看到好多的刑事案件卷宗內的被告身份、家世,更能夠體會出「豐衣足食」的重要性,當然我不是說被告犯罪就是對的,犯罪原則就是侵害了法律上所保護的一個重要權利。
但你曾否想過吃不飽、衣不暖、居不安究竟會衍生多少社會問題?
我也是在法院裡看過2千多件的刑事被告卷宗後才明白其嚴重性,我永遠都不會忘記其中一件竊盜罪的5X歲之刑事被告,卷內所有的犯行照片就是她的口卡片、所竊取的一碗白飯和一塊肉照片共三張而已,她說她找不到工作,已經快三天沒吃任何東西了,沒錯,她所求的只是一頓溫飽!
這種迫於無奈的犯罪在臺灣一直不斷的在上演,只因他們是社會最底層,最沒辦法接近使用到新聞媒體的關係,對於現在多數的新聞記者更可能認為是沒腥、羶、色的報導價值,所以多數媒體一直忽視這塊吧!
再比起這幾天不斷在報導某藝人大陸吸毒,我看到了有錢人自甘墮落卻被社會所同情,媒體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報導,彷彿社會上只有這一件事情了?
說實話從法院刑事卷宗裡是一定無法透徹認識被告的,
但從無數的卷內資料,則可以知道有一群社會弱勢真的需要政府協助他們改善、加強他們的教育環境,給予適度輔導就業的幫助,而不是口頭上說說請依規定請領社會補助金等等。
最後也只能期待-
擁有公權力的政務官、高官們,有日能拿出魄力,真正為臺灣土地上每一位民眾奉獻,而不是處處為財團們服務,
人民才是國家真實存在的構成份子,而人民也不是只有掌控財團的那幾位而已!
文章轉貼:江曉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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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猜看,活動時間103/07/24-103/08/25止
發生了車禍,打電話報案,但警察卻不來?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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