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15 Tue 201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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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小芝芝【分享免費法律課程】發生車禍我該怎麼辦?如何處理? 讓駿騰法律事務所-江曉俊律師告訴你^_^
- Sep 14 Mon 2015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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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講座※從真實案例看-網路言論自由 vs 妨害名譽
- Aug 06 Thu 20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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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座」車禍sop - 桃園平鎮場8/22
- Jul 21 Tue 20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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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座※江曉俊律師和您聊聊車禍理賠!(7/27台北場)
- Jun 17 Wed 201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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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幫人數多寡並非由我決定,而是由你決定,如果天下豐衣足食,鬼才願意當乞丐!

上週某日早上跟下午有部分時間都在桃園地院,看著地檢署裡的告訴人、被告,坐在刑事庭裡的被告,心裡忽然想起周星馳電影裡的一句話「丐幫人數多寡並非由我決定,而是由你決定,如果天下豐衣足食,鬼才願意當乞丐!」
- Jun 12 Fri 201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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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課程★ 你被騙了嗎?詐騙手法大解密!!
- Jun 12 Fri 20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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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份-強制罪、偽照文書、違反藥事法

★壹、此顧客僅到本所做法律諮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來察署檢查官不起訴處份書
上列被告因妨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份,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意旬略以: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 Apr 16 Thu 201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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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Q&A (會議違法、規約不平等、停車位、管理費、共用設施損壞....)
- Jan 30 Fri 201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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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陣子網路上流傳「手機掉了,正確處理流程」法律的可區分「刑事」及「民事」二部份

關於這陣子網路上流傳「手機掉了,正確處理流程」認為失主應該先直接去警察局報案,不須向電信公司停話,等收到帳單後,才持報案三聯單,要求從遺失之後的通話費不負責,以法律的立場來看呢?
★可區分「刑事」及「民事」二部份:
(一)刑事:
1.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撿到遺失手機者,若將手機(包含其內sim卡)據為己用,撥打電話就觸犯了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此屬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偵查機關因而有更多資料去蒐集犯罪事證,是「有可能」比較容易找回手機。
(二)民事:
1.但關於「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電信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法律規定的)」,是真的嗎?
2.筆者認為:
(1)首先須了解「法律規定的」是指什麼?
(2)再來,為什麼可以拿著報案三聯單,要求從遺失後,不用對非手機所有權人的通信費負責呢?那這費用究由何人買單?報案三聯單僅是刑事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所開立之證明而已,是否真的有犯罪,還須法院判決後方能得知。
(3)一般而言,與電信業者之契約中均有約定「乙方(即手機遺失者)如發現電話終端設備(即手機)遺失或被竊,應即通知甲方(即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未通知前之費用仍由乙方負擔,通知後所生之通話費則無庸負責。」就像銀行卡片遺失一樣,都需要先掛失止付啊!!遺失者得以通知停話方式免除其通話費之繳付責任,在法院實務上均認為合理,若遺失者未予通知,當然仍舊須對他人所撥打之電話費負責喔!!請小心荷包!!
筆者為: 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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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23 Fri 201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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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近期立院三讀通過法案

★近期立院三讀通過法案:
1、「華隆條款」及「吹哨者保護」未來若企業倒閉,必須按比率清償員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除此之外,也明定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行為。
2、《海岸法》:飯店不得圍沙灘、拆除美麗灣渡假村
3、「日月光條款」:排毒水最重判無期徒刑
4、「阿河條款」:虐待動物致死可重判1年徒刑
5、「鼎王條款」:業者矇騙原料最高罰300萬
6、「恐怖情人條款」:非同居之親密暴力可聲請保護令
7、政黨補助門檻下修到3.5% 依然由4大黨獲益
8、飼料混入食品 將可「重判」5年
9、正式將日租套房、公家機關會館等納管
10、油症條例通過 米糠油受害遺屬可領20萬撫慰金
11、網路消費更便利 立法院三讀通過「第3方支付專法」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提供業者經營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法源依據,依管理條例規定,業者經營相關業務最少資本額為1億元,用戶儲值、每筆匯款上限為5萬元。
12、外籍愛滋感染者得居留台灣 治療愛滋健保部分負擔
13、學校200公尺 禁酒家、茶室、電子遊戲場
14、兒少不得超時使用3C產品 違者最高罰5萬
15、製造、販賣K他命至少判7年
16、《民用航空法》 機長同意可用行動電話
17、放寬民代解職條件 未來地方民意代表、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同意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不需解職。
18、立委喪失擔任大法官資格
19、保險法部分條文,建立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保險公司若資本適足率(RBC)嚴重不足,未能限期改善,會被接管、停業或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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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5 Thu 201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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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江蕙的黃牛票已經破萬元了~所以畫個小笑話給大家放鬆心情
- Jan 09 Fri 201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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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影片※您 心目中的律師? 資料總整理(江曉俊律師 生日大快樂)

「首映會」您~心目中的律師 ?惡整江律師XD
謝謝大夥們熱心的參與拍攝~(江律師都在狀況外)
願我們的江曉俊律師!! 生日大快樂喔!!
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8Be25A1Q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