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來察署檢查官不起訴處份書
上列被告因妨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份,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意旬略以: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上列被告因偽照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理由如下:
一、告訴意旬略以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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