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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來察署檢查官不起訴處份書
上列被告因妨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份,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意旬略以: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一、告訴意旬略以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



恭禧今天又收到不起訴判決~恭禧xxx獲得勝利~感謝正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份,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104年2月16日上午10:45分許,
連結網際網路至「LINE」通訊軟體,於群組中,
暱稱,刊載發
侮辱字眼隱射告訴人,
足以毀撰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及第1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被告只是諮詢,獲得好消息後,就特地給本所~
非常恭禧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險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迡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局清水分局報告意旨略以:
被告
有爭執。詎被告於 淩晨0時43分許,在桃園縣龍潭嫏建 ,以其所使用之門號
號行動電話傳送「妳不接電話我就再打給妳同事」之文字訊息至告訴人所使用
其家人恐懼,告訴人 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被告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惟被告置之不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1條第1項違反第19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罪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