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v 12 Mon 201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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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帶律師講法律~第四集~】何謂本票,何謂支票~本票與支票的差異
- Feb 24 Fri 2017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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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瞳鈴眼】 妹妹何苦為難姊姊?刑事傷害篇 ~江曉俊律師,代號十公升的眼淚
- Aug 17 Wed 201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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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導析※勇夫護孕妻勒斃小偷「不會戰技」 法官:當陸戰隊只割草? 原文網址: 勇夫護孕妻勒斃小偷「不會戰技」 法官:當陸戰隊只割草?

我是陸戰隊54543的623T,我絕對有資格可以說這事,
陸戰隊是不是只會割草,我想應該不止,
但是,會不會「戰技」這檔事,
我可以很大聲的說我個人是「不會」,
記得我疑似是1C551,
花拳繡腿那幾招(心虛:其實怎麼花拳繡腿,我還記不清楚),
我想我連表演的資格都沒有!
- Aug 17 Wed 2016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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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導析※破窗救人與比例原則之我亂亂講「怕破5千車窗!BMW夫妻軍營會客反鎖悶嬰 消防只能灑水」

破窗救人與比例原則之我亂亂講
看著昨日的頭條「怕破5千車窗!BMW夫妻軍營會客反鎖悶嬰 消防只能灑水」(新聞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15/755453.htm)
- Feb 24 Wed 201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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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建築物變更設計之誰負責?(樓倒,行政機關一定有責任嗎?)
- Dec 19 Fri 2014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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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時,該怎麼辦,聽聽看江曉俊律師 教您快速處理車禍事故流程。
- Dec 05 Fri 201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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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聽看美髮師的故事-免費諮詢最貴>”<

江律師終於整理好頭髮啦!
被一堆可愛的助理煩(←這是自誇嗎…哈哈哈)。
話說前幾天江律師燙髮時,美髮師就講了一個親身故事。
美髮師的“傻媽咪”因為房貸,卡債遲遲未繳,
媽咪看到報紙上有一小角刊登了“免費法律諮詢”
想說沒事去詢問看看好了
”某不知道是否有律師執照的假律師?”(←以下簡稱”黑心假律師”)
媽咪把自己的狀況告知黑心假律師,
只見黑心假律師啪拉啪拉說了一堆,最後說了一句
:「不用繳房貸、卡債,没有關係,有事情再來我就好了!」
媽咪很開心的回家。
後來法院來了張拍賣房屋公文,媽咪很緊張的去找黑心假律師。
只見黑心假律師看完笑笑說
:「這法院公文是假的,不要被騙了!」
媽咪一樣很開心的回家。
最後法院來上封條….
只見黑心假律師悄悄消失了,怎麼也聯絡不上他….。
媽咪沒有地方可以住了…。
媽咪沒有地方可以住了…。
媽咪沒有地方可以住了…。
房子真的被法拍了...........。
房子真的被法拍了...........。
房子真的被法拍了...........。
美髮師很生氣的追問他的“傻媽咪“
:「怎麼會這樣,那個律師到底跟你收多少錢?
怎麼可能都免費?」
“傻媽咪“拿出和”黑心假律師“的合約:
「15萬!」
「可是他說做不好,會全部退款,這樣不是就是免費嗎!?」
「比江律師貴好多喔!!」助理大喊….!!!
原來免費的,真的好貴。
本所採”收費諮詢”,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我們很努力的給顧客最好的服務品質!!
如果有找過江律師的朋友們,
就會清楚江律師(江大俠)的專業水準及精準喔!!
最後,謝謝您們聽小編碎碎念啦
祝大家有個愉快的週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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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26 Wed 201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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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是否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A君與B君都是「超貴的超貴的大廈!怎麼樣都很難買!」社區管理管委。
在該大廈會議室時,A君就機車停車費問題說:「嫌貴就不要停啊!」
B君聽到一整個火大,立馬在所有管委會面前回嗆:「一個有錢到不知道什麼是機車的人,共三小(臺語)?」、「一個罷占著殘障停車位,還有面子這樣說?X的,共三小,卸世卸眾(臺語)!」暗指A君。
- Sep 03 Wed 201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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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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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27 Wed 201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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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曾否想過吃不飽、衣不暖、居不安究竟會衍生多少社會問題?

上週某日早上跟下午有部分時間都在桃園地院,看著地檢署裡的告訴人、被告,坐在刑事庭裡的被告,心裡忽然想起周星馳電影裡的一句話「丐幫人數多寡並非由我決定,而是由你決定,如果天下豐衣足食,鬼才願意當乞丐!」
或許是待過法院看到好多的刑事案件卷宗內的被告身份、家世,更能夠體會出「豐衣足食」的重要性,當然我不是說被告犯罪就是對的,犯罪原則就是侵害了法律上所保護的一個重要權利。
但你曾否想過吃不飽、衣不暖、居不安究竟會衍生多少社會問題?
我也是在法院裡看過2千多件的刑事被告卷宗後才明白其嚴重性,我永遠都不會忘記其中一件竊盜罪的5X歲之刑事被告,卷內所有的犯行照片就是她的口卡片、所竊取的一碗白飯和一塊肉照片共三張而已,她說她找不到工作,已經快三天沒吃任何東西了,沒錯,她所求的只是一頓溫飽!
這種迫於無奈的犯罪在臺灣一直不斷的在上演,只因他們是社會最底層,最沒辦法接近使用到新聞媒體的關係,對於現在多數的新聞記者更可能認為是沒腥、羶、色的報導價值,所以多數媒體一直忽視這塊吧!
再比起這幾天不斷在報導某藝人大陸吸毒,我看到了有錢人自甘墮落卻被社會所同情,媒體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報導,彷彿社會上只有這一件事情了?
說實話從法院刑事卷宗裡是一定無法透徹認識被告的,
但從無數的卷內資料,則可以知道有一群社會弱勢真的需要政府協助他們改善、加強他們的教育環境,給予適度輔導就業的幫助,而不是口頭上說說請依規定請領社會補助金等等。
最後也只能期待-
擁有公權力的政務官、高官們,有日能拿出魄力,真正為臺灣土地上每一位民眾奉獻,而不是處處為財團們服務,
人民才是國家真實存在的構成份子,而人民也不是只有掌控財團的那幾位而已!
文章轉貼:江曉俊律師 http://ppt.cc/oyRj
- Sep 25 Wed 201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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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騰法律事務所※如何撰寫存證信函?(9/27台北場)法律常識、法律諮詢、專業法律、台北場

課程內容:
一、什麼是存證信函?
二、存證信函的功用?
三、存證信函與律師函、一般書信之不同處?
四、存證信函之撰寫技巧。
五、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之因應。
六、範例參考。
主講人:江曉俊律師
(駿騰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日期: 102年9月27日(五)
時間: 晚上7:00-晚上9:00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興中路56巷1號1樓(台北元貞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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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03)461-0171
- Sep 12 Thu 201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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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好友開車的實例篇『推撞』vs.『追撞』解說

最近收到網友來信詢問駿騰法律事務所,一篇熱門的轉載文章真實性:
『江曉俊律師回覆』
★關於下開文章,其實只對了一小部分:
一、正確部分:追撞「可能」會有不理賠之情形。 追撞有時候,確實是保險公司不為理賠,蓋「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因此追撞若是在車主本身亦未保持與前車之安全距離,不排除可能會有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前前車之情形。
二、錯誤部分
(一)事故當事人之筆錄: 交通主管機關對事故當事人製作之筆錄,乃是本於當事人之表達所做,並不審查真實與否,可想而知當事人基於人性使然,難免會有避重就輕之陳述,更甚,若當事人間陳述互有矛盾時,若循上開文章脈絡所述,保險公司豈不陷於混亂。
(二)追撞不等於沒煞車: 上開文章所述「 他是在高速公路…他做筆錄時,寫說是被後方車輛『追撞』。但是,保險公司只理賠後推撞的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因為他說這表示,你也沒有踩煞車,所以不理賠!」之部分更是錯誤百出。試想在高速公路上,除非是在休息區或是遇上大塞車之情形,焉有可能時速為零之情形,反而是有最低速限之限制,在行駛中遭追撞時,殊無可能立即煞車即已達時速為零之情況,甚至要看後車追撞之大小、速度以觀,想想看遭聯結車或是March同樣以時速110KM,所傳遞到前車的動能就必定有所不同吧!
三、代結論: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事故之調查義務- 保險公司基於大樹法則,對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用,以承保危險團體之風險事故,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自應盡其調查義務,以避免被保險人獲有不當得利。 是以,雖交通事故當事人之筆錄得以參考,然而交通主管機關所製作之現場圖、現場照片,甚至是當事人之行車記錄器都是調查理賠與否之依據,絕非僅得依當事人筆錄所載「追撞」、「推撞」而定。
※轉載原文如下:
好友開車的實例篇 以下是一個發生在台灣的故事,Tiffany認為這是很重要的常識,希望您也能將此故事介紹給身邊開車的朋友,讓她們多注意自己的權益,無論如何開車要小心,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半年前的一個傍晚,我在高架橋上因塞車而停下來,也被後車『推撞』而撞上前車!有找警察來處理,用了本篇的觀念,後來當場達成「和解」,後車(只保強制險)同意賠償我車與前車的修理費用。
常識: 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 特別註明速度是『零』 我以前就有看過相關的 mail,所以這次被撞,在筆錄上就特別註明速度是『零』,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所以自己完全沒有肇責,後車需完全賠償我及前車的損失,我的車修了13萬,幸好先前有看過相關的文章,否則就虧大了。
其實,一般人對 『追撞』 、 『推撞』 這些名詞,都沒有接觸過,如果平時沒有注意到這些訊息,車禍發生時,一定更不會去分辨這兩個名詞。當然更希望大家永遠用不到這些常識。
▲▲ 日前,朋友發生車禍,他提供一個,「作筆錄」時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他是在高速公路,被後方車輛『推撞』,結果損失慘重!他做筆錄時,寫說是被後方車輛『追撞』。但是,保險公司只理賠後推撞的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因為他說這表示,你也沒有踩煞車,所以不理賠! 所以,以後如果遇上這種事情,一定要寫說是,後方車輛 『推撞』! 這樣,對方的保險公司,才會做賠償的動作請千萬記住!是 『推撞』! 連續假期及週休二日的實施,開車出遊機會日增,相對的,發生連環車禍的事故,亦頻頻發生,萬一遭遇多輛車碰撞事故,涉及到汽車險對{追撞}、『推撞』理賠方式不同時,車主千萬記得,應立即通知警方至現場處理(製作現場圖、筆錄)並通知保險公司,以確保車主應有之保險權益。
▲▲▲ 何謂『推撞』→ 保險理賠如何處理?
『推撞』說明:係指本車已煞住車,處於停止狀態,而被尾隨車輛「推撞」,進而本車再撞及到前車。 『推撞』理賠方式:不論是本車的車頭或車尾,以及前車的車頭或車尾的損失,皆由後車負責賠償。
▲▲▲ 何謂『追撞』→ 保險理賠如何處理?
『追撞』說明:係!指各車皆為行進中,處於非停止狀態,因本車煞車不及而撞到前車,後車的保險公司只理賠後面被撞的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而中間的那輛車須賠償前部車被撞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