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陣子網路上流傳「手機掉了,正確處理流程」認為失主應該先直接去警察局報案,不須向電信公司停話,等收到帳單後,才持報案三聯單,要求從遺失之後的通話費不負責,以法律的立場來看呢?

★可區分「刑事」及「民事」二部份: 
(一)刑事: 
1.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撿到遺失手機者,若將手機(包含其內sim卡)據為己用,撥打電話就觸犯了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此屬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偵查機關因而有更多資料去蒐集犯罪事證,是「有可能」比較容易找回手機。

(二)民事: 
1.但關於「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電信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法律規定的)」,是真的嗎? 
2.筆者認為: 
(1)首先須了解「法律規定的」是指什麼? 
(2)再來,為什麼可以拿著報案三聯單,要求從遺失後,不用對非手機所有權人的通信費負責呢?那這費用究由何人買單?報案三聯單僅是刑事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所開立之證明而已,是否真的有犯罪,還須法院判決後方能得知。 
(3)一般而言,與電信業者之契約中均有約定「乙方(即手機遺失者)如發現電話終端設備(即手機)遺失或被竊,應即通知甲方(即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未通知前之費用仍由乙方負擔,通知後所生之通話費則無庸負責。」就像銀行卡片遺失一樣,都需要先掛失止付啊!!遺失者得以通知停話方式免除其通話費之繳付責任,在法院實務上均認為合理,若遺失者未予通知,當然仍舊須對他人所撥打之電話費負責喔!!請小心荷包!!

筆者為: 駿騰法律事務所 江曉俊律師。
官網 http://law.qik.com.tw/

 

關於這陣子網路上流傳「手機掉了,正確處理流程」法律的可區分「刑事」及「民事」二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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