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嗆「喝輸你隨便要怎樣」 遭撿屍性侵
訴訟上確實有許多被告在不自覺下對自己做出了不利陳述, 若本則新聞屬實,則新聞記載「胡男於偵查時稱知道酒話是玩笑話居多」, 此即屬被告對己之不利陳述,也就是說被告有認識到被害人說「喝輸你、隨便看要怎樣」,並不是真的有意思說喝輸他,要跟被告做愛, 因而被告在被害人喝醉下與其性交,即已違反被害人意願,利用被害人無法反抗之情形,因而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罪責。 訴訟絕不是單純的是非題,被害人或被告所說的一字一句都可以影響結果,宜審慎為之。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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