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條文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限縮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實行,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因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修正為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且以一輛為限,並改採限額免稅,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稅額為上限,即最高可免徵使用牌照稅11,230元,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身心障礙免稅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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