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4 01:44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大陸安利直銷團來台旅遊,王姓男團員被控在住宿的酒店房間內,撲倒兼差房務員的女大生襲胸,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傳喚王到案,王承認襲胸,當庭認錯後悔,並稱他已向被害人道歉、且達成和解,檢方近日將結案,不排除給予王緩起訴處分。
 
     警方調查,三月卅一日上午十點,兼差房務員的女大學生,按鈴要清潔客房,卅六歲的王某開門讓她入內,竟利用女大生清潔客房機會,從後方撲倒她,並襲胸猥褻。被害人憤而報警偵辦。
 
     王在警詢時辯稱只有用手拍女大生肩膀,否認撲倒襲胸猥褻情事。警方將王移送北檢,檢方訊後諭令王兩萬元交保,限制出境。檢方昨傳喚王到案,王坦承襲胸,當庭認錯,由於王已向被害人道歉,並達成和解,檢方拒絕透露雙方和解條件。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040400144.html

 

江律師新聞導析

本件犯罪事實,若依報導乃「撲倒兼差房務員的女大生襲胸」,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

一、司法實務上認為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乘被害人女大生來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二、和刑法上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不同之處,在於:

(一)刑法上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乃是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再白話一點說,即是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則是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情狀上乃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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