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窗救人與比例原則之我亂亂講

看著昨日的頭條「怕破5千車窗!BMW夫妻軍營會客反鎖悶嬰 消防只能灑水」(新聞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15/755453.htm

我來用最白話的方法講一個邏輯演繹法的觀念,小小展現何謂法律人,其實大家也可以發現自己原來也恐怕具法律師、法官、檢察官的潛能:

一、首先,

事實情況為:
小孩受困BMW車上,但BMW汽車空調還有在運轉。

目的為:
救出小孩。

二、法益權衡:
(一)小孩子生命、身體健康。
(二)汽車車主對BMW汽車車窗所有權完整性。

比較:
我們看看網友怎麼說
馮詩舜 「太好了∼等悶死你的嬰兒再來後悔自己的愚蠢吧」
廖樹山「有錢人的價值觀:孩子沒了~再幹就有還可以賺爽~車子壞了要花錢的!!」(王奕舜「開雙B不ㄧ定是有錢人。」→個人意見:這是真的,我的某些客戶,都是低調的)
莊誌祥「…區區五千元罷了,生命無價不懂嗎?」
以下是「我是中壢人粉絲團」網友回應:
高緗樺「瘋了嗎?!換妳自己關在裡面看看!」
Yan Chien「在妳心中車子和錢比自己的孩子重要嗎?」
文子「命重要還是錢重要啊 怎麼有這種天才媽媽.....」
張羽函「誇張的母親,一個懷胎10月的骨肉竟比不上一塊BMW原廠車窗…」

看來絕大多數人都能夠準確的判斷:
生命的價值絕對大於汽車車主對BMW汽車車窗所有權利益。

三、方法:
(一)鋸開BMW車頂。
(二)砸破BMW車窗。
(三)叫消防隊來灑水。
(四)打開BMW車門。

以下我們就針對具體個案去評估:

(一)鋸開BMW車頂、砸破BMW車窗、打開BMW車門,這三種方法都是可以達到「救出小孩」這個目的,換個法律用語,這叫做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不管手段多嚴酷,只要可以達到目的就好。
所以「叫消防隊來灑水」,消防隊用盡了洪荒之力,小孩也不可能出來,所以這個方法全然不符適當性之要求。

(二)鋸開BMW車頂、砸破BMW車窗、打開BMW車門,雖都是可以達成「救出小孩」目的,除了打開車門是必定可以達成目的外,若仔細比較「鋸開車頂」、「砸破BMW車窗」這2個相同有效是透過破壞汽車的手段以達目的,則「鋸開BMW車頂」恐怕更花時間、對汽車所有權人的侵害顯然比打破車窗更大,甚至BMW汽車就不可能修繕,不能回復原狀了,所以「鋸開BMW車頂」顯然無法符合比較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要求,必要性就是在相同有效可以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須採取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三)比例原則的最後一個關卡是「衡量性原則」,是說採取的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考量BMW汽車空調還有在運轉,可能當下並無明顯立即的危險,也就是說「打破車窗」在當下恐與欲「救出小孩」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找鎖匠開鎖打開BMW車門,如無等待甚久的情形,恐怕是最好的一個選擇。

四、代結論:
法律人上身就是這麼麻煩的一件事,連救個小孩都要想這麼多!
感謝大家,謝謝指教

話說.....我第一時間應該會立刻打給鎖匠吧!
如果時間急迫,我個人會直接先打給認識的汽車維修相關人員,問那一塊車窗比較便宜,就下手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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