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確實有許多被告在不自覺下對自己做出了不利陳述, 若本則新聞屬實,則新聞記載「胡男於偵查時稱知道酒話是玩笑話居多」, 此即屬被告對己之不利陳述,也就是說被告有認識到被害人說「喝輸你、隨便看要怎樣」,並不是真的有意思說喝輸他,要跟被告做愛, 因而被告在被害人喝醉下與其性交,即已違反被害人意願,利用被害人無法反抗之情形,因而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罪責。 訴訟絕不是單純的是非題,被害人或被告所說的一字一句都可以影響結果,宜審慎為之。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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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嗆「喝輸你隨便要怎樣」 遭撿屍性侵  

 

彰化1名24歲女子前年7月與臉書友人喝酒唱歌,替綽號「大尾」的胡姓男子慶生,女子為了勸酒向「大尾」嗆:「喝輸你、隨便看要怎樣」(台語),最後女子泥醉,「大尾」把女子酒話當真,將女子帶到汽車旅館嘿咻,女子醒來發現自己一絲不掛控告「大尾」性侵,台中高分院依趁機性交罪判胡男1年7月刑期。
 
綽號「大尾」的胡姓男子被控性侵喊冤,辯稱3名友人幫他慶生,被害女子主動來參加,他們喝了8瓶啤酒後,女子找他喝人頭馬威士忌,1人喝1杯純酒拚酒,過程中被害女子勸酒說:「如果我喝醉就要跟你睡覺;什麼人喝醉,另外一個人就可以強姦對方」,第2瓶烈酒喝到一半,被害女子醉倒在沙發上,他便依女子意思將她帶去嘿咻。
 
由於被害女子一審均未出庭,原審採信胡男等人說法,判胡男無罪;被害女子二審時出庭否認說過「強姦」說,其他酒友則稱被害女子說法大概是「隨便你處理」或類似「我讓你睡」的說法。

二審認為若胡男解讀錯誤,將「隨便你怎樣」解讀成「給你睡」,因沒有犯意可判無罪,但因胡男於偵查時稱知道酒話是玩笑話居多,且與被害女子是第1次見面,法官認為,台灣飲酒習慣,勸酒是一般常態不免誇大剌激對方,一般均應視為玩笑話,胡男與女子拼酒不醉,喝酒經驗豐富應該知道酒話不能當真。
 
然而法官考量,女子找人拚酒時稱「隨便看要怎樣」,胡男因未能抗拒誘惑,以為機不可失而性侵女子,審理時又願意賠償30萬元和解,由於趁機性交罪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法官認為以胡男犯行情清法重,因此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輕判1年7月。(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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