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 22:25 社會中心/苗栗報導

國道追撞(1) 國道3號南下124.3公里後龍路段9日發生追撞車禍,1輛轎車為閃避前方突然變換車道的車輛  

國道追撞(1) 國道3號南下124.3公里後龍路段9日發生追撞車禍,1輛轎車為閃避前方突然變換車道的車輛,失控撞上護欄後不久,又遭後方車輛追撞,兩車幾乎成了廢鐵。中央社記者管瑞平攝 102年4月9日


苗栗縣今發生一起嚴重車禍,一名楊姓車主在北二高南下後龍路段,為閃避前違規變換車道的黑色轎車,失控打滑,撞向內側車道,拖吊車到場援救,又被後方煞車不及的駕駛撞上,警方正追查涉嫌逃逸的黑色轎車。

根據《中央社》報導,這起車禍發生於國道3號,南下124.3公里後龍路段,一名37歲楊姓男子,自苗栗南下處理公事,行駛於高速公路時,前方一輛黑色轎車,突然違規向右變換車道,楊姓男子反應不及,車子為閃避黑色轎車,失控打滑,並衝撞內側護欄,等待拖吊車援救。

沒想到拖吊車到場處理時,後方一名由71歲李姓男子所駕小轎車,因煞車不及也撞上拖吊車,汽車零件四處亂竄,砸中拖吊車駕駛頭部,鮮血直流,而小轎車也翻覆,李姓男子受傷骨折。

警方檢測楊姓和李姓男子,均未酒駕,經由行車記錄器,研判車禍源頭為黑色轎車,因違規變換車道釀禍,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後龍分隊長林鍵智表示,已依車牌找到肇事車主,並傳喚到案偵訊。
 
 
 
 

江律師新聞導析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章「汽車裝載行駛」第91條第6款規定「行車遇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若依新聞所載,則該黑色轎車若是屬此一違規情形,則在行政法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因此得處該黑色轎車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而因此一危險變換車道行為,若有造成後方楊姓男子受傷,則另涉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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