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國涵     攝影:王華麟    台北市     報導

「有偷拍沒拍成」 「攝」狼未遂無罪定讞

色狼下手偷拍,卻因為沒拍成,獲判無罪定讞!台北一名李姓陸軍軍官,涉嫌在知名速食店女廁,偷拍蕭姓女子如廁,失風被逮,案發當時,他坦承偷拍,並向被害人道歉賠償,一審被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天,但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法官卻認為,李姓男子「有偷拍卻沒拍到」,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改判無罪定讞,婦女團體律師代表痛批,這項判決,只會讓加害人有恃無恐。

開關門、小心上鎖,到速食店上廁所,再尋常不過的動作,有女子卻因此引來歹徒覬覦,遭尾隨偷拍裙底風光,4年前,一名李姓軍官,涉嫌拿偷拍器材,到知名速食店偷拍女子如廁,失風被逮,當時他坦承犯案,還向被害人道歉賠償。

 

一審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天,二審高院法官卻認為當時查扣的攝影機,裡面並沒有偷拍影像,李姓男子有偷拍,卻沒拍成,認定是未遂犯,改判無罪定讞,判決逆轉,引發婦女團體譁然。

 

婦女團體代表王如玄:「法官在認定事實的時候,是不是有可能他(嫌犯)已經拍到,利用空檔他做了一些刪除動作,以致於沒辦法受到法律追溯。」

 

婦團律師代表認為,只因為沒拍到,卻認定未遂,恐怕只會讓加害人有恃無恐,痛批判決無理,高院合議庭表示,雖然嫌犯行為可議,但苦無偷拍證據,也只能認定未遂,妨害秘密罪並不能處罰未遂犯,李姓男子律師則說,嫌犯已經坦承錯誤,也向被害人道歉,並獲得原諒。

修改:2013/4/2 16:21

新聞來源: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jimmyliu220130402120142

 

江律師新聞導析

 

我國刑法對於犯罪行為之處罰依據刑法第1條係採「罪刑法定原則」,即必須為犯罪行為時,恰巧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有明文規定時,始得處罰,其中對於犯罪未達成功之未遂犯,因為犯行未成功對於法益侵害的情形認為更甚輕微,刑法特別於第25條第2項指出需要有特別規定始能加以論處。
本件依據刑法第315-1條,正好是刑法未規定有處罰未遂之情形,因而基於上開說明,法院也只能判決無罪。
而就此一情形,或許立法院該群起思考下,是否該立法針對此種侵害個人隱私、秘密的情況,增訂處罰未遂之規定。

參考法條
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25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參考官方網址:http://law.qik.com.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news03&Category=1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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