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陣子網路上流傳「手機掉了,正確處理流程」認為失主應該先直接去警察局報案,不須向電信公司停話,等收到帳單後,才持報案三聯單,要求從遺失之後的通話費不負責,以法律的立場來看呢?

★可區分「刑事」及「民事」二部份: 
(一)刑事: 
1.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撿到遺失手機者,若將手機(包含其內sim卡)據為己用,撥打電話就觸犯了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此屬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偵查機關因而有更多資料去蒐集犯罪事證,是「有可能」比較容易找回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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